一、 燃气管道安装强制性规定:
1、严禁在装修过程中将有燃气管道及设施经过的场所设置为卫生间、淋浴间、书房、储物间、卧室或临时性休息室等;
2、严禁安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,热水器烟道不得穿越卫生间、卧室;
3、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。
二、居民室内厨房移位等房屋内使用功能变更情况的规定:
1、不得随意变更厨房位置,如确需变更的,需向原房屋设计单位申请,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结构或使用功能变更的设计变更单(厨房间不得变更至车库;地下室、半地下室做厨房首先需要进行设计变更,安装时需要配备报警器并联动切断阀、防爆风机,需防爆照明系统);
2、如厨房的相邻外侧是阳台的,该阳台不得封闭,否则成为内厨房,根据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》厨房为地上暗厨房(无直通室外的窗)时,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炉,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、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,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(由于目前防爆机械通风设施无法做到,故出现内厨房的将不予点火)
三、燃气管道安装一般规定:
1、 用户燃气管道应设计在便于安装、检修和不受外力冲击的位置
2、 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及房屋任何部分的耐火性
3、 装修时,严禁暗埋或暗封燃气管道、燃气表、阀门等燃气设施(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管和牌号为TP2的燃气专用铜管可以暗埋,紫铜管、镀锌钢管不得暗埋或暗封);
4、 燃气支管宜明设。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(厅)。敷设在起居室(厅)、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。
5、 正常情况下,燃气用不锈钢波纹管应敷设在室内,应装修要求须敷设至室外时,须用户进行防雨、防晒保护,以免腐蚀;
6、 安装有燃气管道的厨房必须有直接对外的窗户,直接对外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/10,并不得小于0.6平米;
7、 安装完毕的燃气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;
8、 燃气管道应与燃气炉边缘保持30厘米的净距离;
9、 表后阀门至用气设备的橡胶软管连接长度不能超过2米,且不得穿墙、顶棚、地面、窗和门;
10、 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量端各延伸出燃气管道10cm时,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离可降至1cm 2、当布置确有困难时,在采取有效措施后,可是适当减小净距离
11、 镀锌管道因有螺纹接口,故不得暗封在天花板内;
12、 住宅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,表底距离地面不小于1.4m,当燃气表安装在灶具上方时,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离不得小于30cm,低位安装时,表底距离地面不得小于10cm
四、装修时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规定:
室内燃气管与电气设备、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:
管 道 和 设 备 |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离(cm) |
平行敷设 | 检查敷设 |
电 气 设 备 |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| 25 | 10(注) |
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| 5(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) | 1 |
电压小于100V的裸露电线 | 100 | 100 |
配电盒或配电箱、电线 | 30 | 不允许 |
电插座、电源开关 | 15 | 不允许 |
相 邻 管 道 | 保证燃气管道、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 | 2 |
五、 装修时对燃气用具的一般规定:
1、居民住宅用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,燃具应安装在通风条件良好,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(单身公寓配套管道燃气,在装修时,厨房与卧室之间需要安装一道门,且厨房应有直通室外的窗户);
2、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。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.2m
3、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、过道或阳台内,且安装热水器的房间高度不小于2.4m
4、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,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,水平烟道不得通过卧室
5、当燃气用具安装于与卧室、书房、卫生间、淋浴房、杂物间、衣物间、临时性休息场所相邻的阳台时,封阳台建议用户使用百叶窗户,保持通风。